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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工作职能: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、省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、自然保护区、森林公园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际公约、协定,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各项管理工作。 一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1、负责草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相关法规、规章和规定性文件;经批准后实施,并进行监督。 2、负责野生动植物保护有关政策的调查研究。 3、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法律、法规和保护技术的宣传。 4、组织编制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、自然保护区、狩猎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。 5、负责编制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、科学研究方案,组织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,建立资源和研究档案。 6、负责制定野生动植物猎捕、采集限额,并监督执行。 7、负责组织野生动植物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。 8、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捕捉(采集)、人工驯养繁殖(培植)、利用、运输、加工、经营等工作,并核黄素发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》、《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证明》、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》等有关证件。 9 、组织热潮检查,查处违法案件,贪污行使行政处罚权,并负责野生动植物行政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。 10 、负责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中与农业、医药、卫生、计划、物价、财政、海洋、城建、旅游、环保、工商、公安、交通、民航,、铁路、海关等部门的协调。 二、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 对国家重点保护和《公约》附录 I 、 II 、 III 列入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进行审核、上报国家林业局。 对非《公约》和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进行审批,并核发《允许进出口证明书》 负责制定全省野生动植物及产品出口限额。 负责拟定我省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有关规章和政策。 三、森林、野生动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及狩猎场管理。 负责制定自然保护区和猎场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。 负责省级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狩猎的总体规划设计。 负责对省级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际狩猎场建立的申报 负责批准建立国内狩猎场。 对国家级、省级自然保护区、狩猎场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。 四、森林公园管理。 制定森林公园有关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、组织制定总体规划设计,指导省级、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业务工作。 负责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申报和省级森林公园的审批。 此外,还负责辽宁省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和猎人协会秘书处的各项工作。 省野生动物保护站 |